近日,合肥铁路公安处绩溪北站派出所民警朱安东在绩溪北站安检口执勤时,发现一中年男子进站时眼神闪躲,遂对其进行当场盘查。
经初步核查,该男子持当日G7315次高铁列车从绩溪北站至黄山北站区间的车票进站乘车,其身份证、车票均真实有效,但其本人相貌与身份证照片不符。民警当即询问该男子为何持他人身份证件进站时,该男子连忙解释拿错了身份证,便从包中拿出了他自己的身份证。可是细心的民警发现其所持车票上的身份证号码并非其本人的,其行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于是民警将该男子口头传唤至绩溪北站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查,该男子李某(1978年12月生,安徽濉溪人)为黄山某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其因债务问题而被法院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无法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因此,李某为了购买高铁车票出行,自2019年9月开始以办理业务手续所需为由,一直持有其下属工人程某的身份证,并利用程某身份证购买高铁车票4次,且前三次在他站乘车并未被发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绩溪北站派出所对李某做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送至宁国市拘留所执行。
铁路警方提醒: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严禁冒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的,会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的,也将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火车站遇到民警查验身份时,请大家主动出示自己的身份证。若遗忘或丢失身份证无法购买火车票时,请立即到车站办理临时身份证明。(黄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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