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贺州站派出所办案区来了四位“不速之客”。原来柳某、易某、牌某、张某在贺州站进站乘车通过验票口时,因人、票、身份证不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进一步调查,以上四人因本人身份证件丢失,为图购票方便,便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进站,四人分别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实事供认不讳,贺州铁警依法对其四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0年春运即将来临,如旅客本人身份证件丢失无法购票进站,可到火车站临时身份证明办理窗口办理临时证明购票进站。切不可贪图一时方便,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乘车。
在此,贺州铁路警方提醒广大乘车旅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冒用他人身份证购买车票乘坐火车、高铁属于违法行为,铁路公安将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请广大旅客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购买车票出行,切勿使用亲朋好友或其他人身份证进站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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